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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条例节选 (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条例节选 (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6-05-07

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集会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条例》宣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危险化学品的宁静治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包管人民群众生命工业宁静,� ;で榭�,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宁静治理,适用本条例。

放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依照有关情况� ;さ闹捶ā⑿姓嬖蚝凸矣�关划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迫害、腐化、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情况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情况� ;ぁ⑽郎⒅柿考喽郊煅榧煲摺⒔煌ㄔ耸洹⑻贰⒚裼煤娇铡⑴┮抵鞴懿糠�,凭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宣布,并适时调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应当坚持宁静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标,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卖力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事情全面卖力。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宁静条件,建立、健全宁静治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宁静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宁静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及格后上岗作业 ;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划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划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宁静监督治理的有关部分(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宁静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依照下列划定履行职责:

(一)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卖力危险化学品宁静监督治理综合事情,组织确定、宣布、调解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宁静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宁静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宁静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卖力危险化学品挂号事情。

(二)公安机关卖力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宁静治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置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门路运输通行证,并卖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门路交通宁静治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分卖力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贮存危险化学品的牢固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卖力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情况� ;ぶ鞴懿糠致袅Ψ牌O栈反淼募喽街卫�,组织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危害性鉴定和情况危害水平评估,确定实施重点情况治理的危险化学品,卖力危险化学品情况治理挂号和新化学物质情况治理挂号 ;依照职责分工视察相关危险化学品情况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卖力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情况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卖力危险化学品门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宁静治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宁静实施监督,卖力危险化学品门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海员、装卸治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分卖力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宁静治理,卖力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宁静治理。民用航空主管部分卖力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宁静治理。

(六)卫生主管部分卖力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治理,卖力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事情。

(七)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依据有关部分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治理部分卖力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宁静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接纳下列步伐: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合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

(二)发明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切合执法、行政规则、规章划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

(四)经本部分主要卖力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贮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合,扣押违法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质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明影响危险化学品宁静的违法行为,就地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负有危险化学品宁静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宁静监督治理事情协调机制,支持、催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宁静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宁静监督治理事情中的重大问题。负有危险化学品宁静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增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宁静监督治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划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宁静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宁静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接到举报,应当实时依法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分职责的,应当实时移送有关部分处理。


第十条 国家勉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接纳有利于提高宁静包管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勉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贮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贮存宁静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实行统筹计划、合理结构。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分依据各自职责,卖力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的行业计划和结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体例城乡计划,应当凭据外地区的实际情况,凭据确保宁静的原则,计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进行宁静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宁静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划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宁静评价,并将宁静条件论证和宁静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 ;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制定。新建、改建、扩建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口岸建设项目,由口岸行政治理部分凭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分的划定进行宁静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记,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按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宁静的施事情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配合制定应急预案,接纳相应的宁静防护步伐。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宁静� ;ぶ傅�。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宁静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划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宁静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的划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卖力宣布危险化学品宁静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分,应当将其宣布许可证的情况实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情况� ;ぶ鞴懿糠趾凸不赝ū�。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宁静标签� ;纺布际跛得魇楹突纺脖昵┧孛鞯哪谌萦Φ鼻泻瞎冶曜嫉囊�。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通告,并实时修订其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宁静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情况治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凭据国务院情况� ;ぶ鞴懿糠值幕�,将该危险化学品向情况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情况� ;ぶ鞴懿糠直ǜ�� G榭霰 ;ぶ鞴懿糠挚梢云揪萸榭鼋幽上嘤Φ那榭鑫:刂撇椒�。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切合执法、行政规则、规章的划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要领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的划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分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及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凭据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治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及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 ;发明保存宁静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纪录,纪录的生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贮存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合、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切合国家有关划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合 ;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ü荩┑裙采枋�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 ;で� ;

  (四)趁魅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门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收支口

  (五)基本农田� ;で⒒静菰⑿笄菀糯试幢 ;で⑿笄莨婺 ;吵。ㄑ承∏⒂嬉邓蛞约爸肿印⒅中笄荨⑺缰稚� ;

  (六)河流、湖泊、景物名胜区、自然� ;で�

  (七)军事禁区、军事治理区 ;

(八)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场合、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贮存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不切合前款划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监督其所属单位在划按期限内进行整改 ;需要转产、停产、搬家、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贮存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动运动断层和容易爆发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贮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是或者凌驾临界量的单位(包括场合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凭据其生产、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合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宁静设施、设备,并凭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划定对宁静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包管宁静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合和宁静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宁静警示标记。


第二十一条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合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包管处于适用状态

。

第二十二条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划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宁静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宁静评价,提出宁静评价报告。宁静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宁静生产条件保存的问题进行整改的计划。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宁静评价报告以及整改计划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备案。在港区内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宁静评价报告以及整改计划的落实情况报口岸行政治理部分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贮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分划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纪录其生产、贮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接纳须要的宁静防备步伐,避免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丧失或者被盗 ;发明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丧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外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守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守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贮保存专用货仓、专用园地或者专用贮存室(以下统称专用货仓)内,并由专人卖力治理 ;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货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法、要领以及贮存数量应当切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划定。

第二十五条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收支库核查、挂号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贮存单位应当将其贮存数量、贮存所在以及治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在港区内贮存的,报口岸行政治理部分)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货仓应当切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记。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货仓,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备设施。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货仓的宁静设施、设备按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接纳有效步伐,实时、妥善处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贮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抛弃危险化学品 ;处理计划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分、情况� ;ぶ鞴懿糠趾凸不乇赴�。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应当会同情况� ;ぶ鞴懿糠趾凸不囟源砬榭鼋屑喽郊觳�,发明未依照划定处理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理。

第三章 使用宁静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切合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凭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宁静治理规章制度和宁静操作规程,包管危险化学品的宁静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抵达划定命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划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宁静使用许可证。


前款划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会同国务院公安部分、农业主管部分确定并宣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宁静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切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划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二)有宁静治理机构和专职宁静治理人员

  (三)有切合国家划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须要的应抢救援器材、设备 ;

(四)依法进行了宁静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宁静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切合本条例第三十条划定条件的证明质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质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宣布危险化学品宁静使用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应当将其宣布危险化学品宁静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实时向同级情况� ;ぶ鞴懿糠趾凸不赝ū�。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情况治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划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情况治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划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划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 经营宁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规模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法》的划定取得口岸经营许可证的口岸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切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合,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切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贮存设施 ;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及格

  (三)有健全的宁静治理规章制度 ;

  (四)有专职宁静治理人员

  (五)有切合国家划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须要的应抢救援器材、设备 ;

(六)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提出申请(有贮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切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划定条件的证明质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合、贮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质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宣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和县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应当将其宣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实时向同级情况� ;ぶ鞴懿糠趾凸不赝ū�。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治理挂号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运动。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划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分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治理挂号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划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宁静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宁静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宁静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划定以外的单位购置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置许可证 ;购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正当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质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挂号证书)的复印件 ;

  (二)拟购置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置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划定的质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宣布剧毒化学品购置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置许可证治理步伐由国务院公安部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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