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治理部令 第11号 宁静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治理步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治理部令
第11号
《宁静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治理步伐》已经2023年7月17日应急治理部第16次部务集会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3年8月8日
宁静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治理步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宁静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宁静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等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炮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担负宁静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宁静生产严重失信名单治理适用本步伐。
第三条 本步伐所称宁静生产严重失信(以下简称严重失信)是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担负宁静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因生产宁静事故或者违反宁静生产执规律则,受到行政处分,并且性质卑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治理是指应急治理部分依法将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或者信用修复,并纪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等治理运动。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治理部分卖力组织、指导全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治理事情;省级、设区的市级应急治理部分卖力组织、实施并指导下一级应急治理部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应急治理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治理事情。凭据“谁处分、谁决定、谁卖力”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应急治理部分卖力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治理事情。
第五条 各级应急治理部分应当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治理制度,加大信息�;ちΧ�。推进与其他部分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盘问、应用和反响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章 列入条件和治理步伐
第六条 下列爆发生产宁静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爆发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宁静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卖力人,以及经视察认定对该事故爆发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12个月内累计爆发2起以上较大生产宁静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卖力人;
(三)爆发生产宁静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卑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划定被处以�?钍�2倍以上5倍以下�?畹纳ノ患捌渲饕袅θ�;
(四)瞒报、谎报生产宁静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五)爆发生产宁静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视察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卖力人。
第七条 下列未爆发生产宁静事故,但因宁静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宁静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运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卖力人;
(二)担负宁静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
(三)在应急治理部分作出行政处分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卖力人;
(四)其他违反宁静生产执规律则受到行政处分,且性质卑劣、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应急治理部分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具(以下简称被列入工具)可以接纳下列治理步伐:
(一)在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分政府网站等公示相关信息;
(二)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
(三)不适用见告允许制等基于诚信的治理步伐;
(四)取消加入应急治理部分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
(五)在政府资金项目申请、财务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六)执法、行政规则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划定的其他治理步伐。
第三章 列入和移出程序
第九条 应急治理部分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书面决定前,应当见告当事人。见告内容应当包括列入时间、事由、依据、治理步伐提示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第十条 应急治理部分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列入时间、事由、依据、治理步伐提示、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救济途径等事项。
见告、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一条 应急治理部分应当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3个事情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宁静生产信用信息治理系统;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20个事情日内,通过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分政府网站等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第十二条 被列入工具公示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名称、挂号注册地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治理期限、作出决定的部分等事项。用于对社会公示的信息,应当增强对信息宁静、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
第十三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治理期限为3年。治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急治理部分卖力移出,并停止公示息争除治理步伐。
被列入工具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依照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划定实施职业或者行业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不予提前移出。
第十四条 在作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3个事情日内,卖力移出的应急治理部分应当在宁静生产信用信息治理系统修改有关信息,并在10个事情日内停止公示息争除治理步伐。
第十五条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据爆发变革的,应急治理部分应当重新进行审核认定。不切合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形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治理部分应当取消列入决定,立即将当事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停止公示息争除治理步伐。
第十六条 被列入工具对列入决定不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七条 勉励被列入工具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切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急治理部分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解除治理步伐。
第十八条 被列入工具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并切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治理部分提出提前移出申请:
(一)已经履行行政处分决定中划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结果或者不良影响;
(三)未再爆发本步伐第六条、第七条划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九条 被列入工具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治理部分提出申请。申请质料包括申请书和本步伐第十八条划定的相关证明质料。
应急治理部分应当在收到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后5个事情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质料齐全、切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 应急治理部分自受理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制作决定书并凭据有关划定送达被列入工具;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治理部分作出准予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当通过宁静生产信用信息治理系统报告上一级应急治理部分。
第二十一条 应急治理部分发明被列入工具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保存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取消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名单治理期自恢复列入状态之日起重新盘算。
第二十二条 被列入工具对不予提前移出决定不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执法、行政规则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治理另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治理事情可以参照本步伐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步伐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宁静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宁静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步伐〉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国家宁静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宁静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治理事情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