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治理部关于修改 《门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治理步伐》的决定
2022 年 第 10 号
《关于修改〈门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治理步伐〉的决定》已于2021年9月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3次部务集会通过,并经公安部、应急治理部同意,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公 安 部 部 长 赵克志
应急治理部部长 黄 明
2022年2月14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治理部决定对《门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治理步伐》(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宁静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项中的“JT/T 796”修改为“GB/T 35658”。
二、将第六条、第七条中的“《门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花样》”修改为“《门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花样》”。
三、删除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门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换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门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删除第四项。
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将其中的“随时或者按期调取系统数据”修改为“随时或者按期调取系统中的全国门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七、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其中的“门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治理相关制度”修改为“门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治理相关制度”。
八、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将其中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修改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将第三项中的“未按划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修改为“未按划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九、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步伐的划定,门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可坚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运动的,由县级以上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纠正,拒不纠正或者纠正后再次爆发同类违反划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睢�。
十、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步伐的划定,门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门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效劳的单位伪造、改动、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门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纠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十一、将“宁静监管部分”统一修改为“应急治理部分”。
条文序号和个体文字作相应调解。
本决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门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治理步伐》凭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宣布。
(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宁静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宣布
凭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宁静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关于
修改〈门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治理步伐〉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凭据2022年2月
14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治理部关于修改〈门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治理
步伐〉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门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治理,预防和减少门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宁静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执规律则,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门路运输车辆装置、使用具有行驶纪录功效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宁静监督治理运动,适用本步伐。
第三条 本步伐所称门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门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治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急治理部分依据法定职责,对门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事情实施联合监督治理。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门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切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门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
(二)《门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花样》(JT/T 808);
(三)《门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门路运输车辆上装置的卫星定位装置应切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门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门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花样》(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宁静技术条件》(GB 7258);
(四)《汽车行驶纪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 门路旅客运输企业、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门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凭据标准建设门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切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门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历程进行实时监控和治理。
第九条 门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换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门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提供门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效劳的,应当向省级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质料:
(一)营业执照;
(二)效劳花样条款、效劳允许;
(三)履行效劳能力的相关证明质料。
第十一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装置切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装置切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门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效劳平台(以下简称门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门路运输车辆装置切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装置证明质料。
第十二条 门路运输经营者应中选购装置切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切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三条 门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门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实时更新。
第十四条 门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凭据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门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门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门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凭据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门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门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五条 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在治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门路运输车辆装置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装置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凭据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七条 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卖力建设和维护门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效劳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包管联网联控系统恒久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急治理部分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急治理部分凭据需要可以通过门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效劳平台,随时或者按期调取系统中的全国门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改动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章 车辆监控
第二十条 门路运输企业是门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一条 门路旅客运输企业、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门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凭据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规则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及格后上岗。
第二十二条 门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卖力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门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门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门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治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事情: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治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装置、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治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剖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门路运输企业应当凭据执规律则的相关划定以及车辆行驶门路的实际情况,凭据划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审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治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切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凌驾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凌驾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凌驾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凌驾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剖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实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纪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实时向企业宁静治理机构报告,宁静治理机构应当立即接纳步伐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步伐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门路运输企业应当实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生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生存3年。对保存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门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实时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门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守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坚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泛起故障不可坚持在线的门路运输车辆,门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门路运输经营运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滋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改动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二十八条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连续、可靠的技术效劳,包管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效劳的系统平台宁静、稳定运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按期对门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事情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可以将门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纪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应急治理部分应当凭据有关划定认真开展事故视察事情,严肃查处违反本步伐划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二条 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急治理部分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质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门路运输车辆爆发交通事故的,门路运输企业或者门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卖力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视察,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装置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三十三条 勉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宁静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剖析,开展宁静行车驾驶员竞赛运动。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四条 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对未凭据要求装置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装置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门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门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步伐的划定,门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门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睿�
(一)门路运输企业未使用切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划定上传门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划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步伐的划定,门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可坚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运动的,由县级以上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纠正,拒不纠正或者纠正后再次爆发同类违反划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步伐的划定,门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门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效劳的单位伪造、改动、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门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纠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步伐的划定,爆发门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门路运输治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急治理部分事情人员执行本步伐历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在本步伐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装置、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门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治理可参照本步伐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步伐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