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治理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应急治理档案治理划定》的通知
应急治理部 国家档案局
关于印发《应急治理档案治理划定》的通知
应急〔2023〕42号
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宁静监察局、中国地动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治理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治理局、档案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宁静生产应抢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应急治理档案治理划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应急治理部 国家档案局
2023年5月31日
应急治理档案治理划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应急治理档案事情,推进应急治理档案科学、规范治理,有效�;ず屠玫蛋�,更好地效劳新时代应急治理事业高质量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治理划定》以及应急治理有关执规律则,结合事情实际,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应急治理档案是指应急治理系统各单位在履行职责、从事公务运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单位具有生存价值的种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差别形式的历史纪录。
第三条 应急治理档案事情是应急治理事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效劳应急治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さノ缓透鋈苏比ㄒ妗⑽だ氛媸得婷驳囊幌钪匾幕⌒浴⒅С判允虑�。
第四条 应急治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宁静监察局、中国地动局及其系统各单位,地方应急治理部分,国家宁静生产应抢救援中心,应急治理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应当增强档案事情,将档案事情纳入本单位生长计划、年度事情计划,将档案事情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确保档案事情与整体事情同步协调生长。
第五条 应急治理档案事情遵循统一领导、分级治理的原则。各单位的全部档案,应当由本单位档案事情机构或档案事情卖力部分(以下统称档案机构)集中、统一治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宁静,便于检索、开发和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职责和人员
第六条 应急治理部依法制定应急治理档案事情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应急治理部办公厅在职责规模内统筹协调应急治理系统档案事情,并卖力指导、催促应急治理部档案馆相关事情。应急治理部档案馆卖力履行应急治理部机关档案治理职能,监督、指导部所属单位档案事情,并在职责规模内指导应急治理系统的档案业务事情,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担负应急治理系统重要档案及数据、资料接收事情。
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宁静监察局、中国地动局设立档案事情机构或指定档案事情卖力部分,卖力本单位档案事情,对系统各单位档案事情进行指导,将本单位和本系统档案治理的基本制度报应急治理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
地方应急治理部分档案事情实行属地治理,并接受上级应急治理部分相应职责规模内的业务指导,凭据有关划定汇交重要档案数据。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增强档案事情的组织协调,建立由分担档案事情的单位卖力人、办公室(或担负该项职能的综合机构)及相关部分卖力人组成的档案事情协调机制,或将档案事情纳入相关事情协调机制,协调解理档案鉴定、解密、划控、信息化建设、宁静,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灾害事故应对和重大运动文件质料归档等档案事情中的重要事项。分担档案事情卖力人应当按期听取档案机构事情汇报,实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档案事情中的问题。
第八条 各单位档案机构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事情的执规律则、目标政策和规章制度,落实各项事情安排;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事情制度、生长计划或事情计划,制定档案治理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三)对种种文件质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事情进行监督和指导,卖力档案保管、鉴定、统计、利用等事情,凭据有关划定移交档案及数据。协助做好政府信息果真事情;
(四)卖力档案信息化事情并统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档案信息一体化事情。建设电子档案治理系统,依法对电子文件、电子档案实行规范治理�?构虐逶靥宓蛋甘只�;
(五)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事情,组织档案业务交流和培训,开展档案宣布道育运动等;
(六)围绕宁静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抢救援等需要,开展档案信息开发事情。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以档案机构为中心,由相关人员组成的档案治理事情网络。档案机构应当配备与事情量相匹配的档案事情人员,具体担负本单位档案业务事情,并坚持档案事情人员步队稳定;内设职能机构应当指定人员,担负本机构文件质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事情。
第十条 档案事情人员应当为正式在编人员,且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档案治理、信息治理等相关知识配景或业务技术。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将档案基础知识培训纳入新录用人员入职培训,纳入业务人员综合能力培训,强化归档责任意识。
档案事情人员应当按期加入培训,实时掌握新规范、新标准、新技术、新要求,提升档案业务治理能力。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把档案干部培训、交流、使用列入干部培养和选拔任用统一计划,统筹安排,为档案干部学习培训、挂职锤炼、交流任职等创立条件,不绝提高等案干步队伍素质。
第十三条 档案事情人员离岗离职时,应当办妥交接手续;涉密档案事情人员离岗离职应当凭据国家有关保密执规律则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为档案事情人员配备劳动�;び闷�,制止档案治理历程中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损害。
第三章 文件质料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凭据《机关文件质料归档规模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定》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全面推行机关档案分类计划、文件质料归档规模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三合一制度(以下统称三合一制度)的要求,体例本单位的三合一制度,报经档案主管部分审查同意后执行。
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宁静监察局、中国地动局体例本单位、本系统的三合一制度,报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应急治理部所属事业单位三合一制度,报应急治理部审查同意后执行。
各单位内设机构或事情职能爆发变革时,应当实时修订三合一制度,经重新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文件承办机构凭据三合一制度实时收集形成的文件质料,向本单位档案机构归档。两个以上机构联合承办的,由主办机构卖力归档。
在开展灾害事故应对事情,以及普查、督查、检查、整治等专项事情和举办重大运动时,各单位主办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卖力文件质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事情。
第十七条 归档文件质料应当全面、系统地反应中国共产党领导应急治理各项事情,包括纸质、电子、实物等载体形式。下列文件质料应当纳入收集规模:
(一)日常公务运动中形成的反应本单位主要职能运动,对应急治理事业生长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质料;
(二)应对灾害事故,开展普查、督查、检查、整治等专项事情,举办重要集会、重大运动,加入国际救援,担负重大建设项目、科研课题,引进重要先进技术设备等形成的文件质料,以及各业务领域形成的具有凭证、覆按作用的专业文件质料;
(三)应急治理事情中形成的维护国家、单位和个人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覆按作用的文件质料;
(四)英模集体和个人或受县级(含)以上表扬、奖励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事情者、中国消防忠诚卫士以及应抢救援中牺牲的烈士、119消防奖等相关文件质料;
(五)贯彻执行的上级、同级机关的文件质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质料;
(六)其他对应急治理事情具有覆按价值的文件质料。
第十八条 归档文件质料应当为原件,做到真实、准确、组件齐全、内容完整。
电子文件应当连同元数据一并收集,切合《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计划》(DA/T 46)、《照片类电子档案元数据计划》(DA/T 54)、《录音录像类电子档案元数据计划》(DA/T 63)。
切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单套治理划定的电子文件,可以仅以电子形式进行归档。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凭据档案分类计划,对归档文件进行科学系统地分类、整理、排列、编目。档案门类包括:
(一)文书、科技(科研、基建、设备)、人事、会计档案;
(二)履行应急治理行业特有职责形成的专业档案;
(三)照片、录音、录像等音像档案;
(四)业务数据、公务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档案;
(五)印章、题词、奖牌、奖杯、奖章、证书、锦旗、公务礼品等实物档案;
(六)其他档案。
前款(一)(二)(三)项包括古板载体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
第二十条 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文件质料形成纪律,坚持文件质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差别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一般以“件”或“卷”为整理单位,逐件或逐卷体例档号。整理要领划分凭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科学技术档案档册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会计档案档册花样》(DA/T 39)、《数码照片归档与治理规范》(DA/T 50)、《录音录像档案治理规范》(DA/T 78)、《印章档案整理规则》(DA/T 40)、《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治理规范》(GB/T 18894)、《政务效劳事项电子文件归档规范》(DA/T 85)、《政府网站网页归档指南》(DA/T 80)等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文件质料经承办机构整理完毕后,应当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其中灾害事故档案,于事情结束后1个月内归档。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随办随归。
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机构临时保管1年后归档,因事情需要确需推迟的,经单位档案机构同意,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最长不凌驾3年。
重大工程建设、科学研究等项目验收时,应当凭据《建设项目档案治理规范》(DA/T 28)、《科学技术研究档案治理划定》等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并于验收结束后3个月内向档案机构移交。
归档时间有专门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二十二条 归档时交接双方凭据归档文件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交接手续。任何部分和人员不得将应归档文件质料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第四章 档案治理、利用和移交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并不绝完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信息化等治理制度,体例切合实际的档案治理应急预案,与本单位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并按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凭据有关划定配备切合要求的档案用房、档案装具和宁静监控、消防灭火、温湿度调控、技术�;ぁ⑿畔⒋淼壬枋┥璞�,为档案宁静治理事情提供须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在组织实施古板载体档案数字化、档案修复和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等事情时,需要向社会购置效劳的,应当切合《档案效劳外包事情规范》(DA/T 68)划定。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全宗卷。全宗卷包括全宗配景、档案状况、事情制度、治理纪录等内容,体例要求凭据《全宗卷规范》(DA/T 12)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档案利用效劳线上线下融合,做好利用目的和效果等反响纪录。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开发事情,凭据实际需要,接纳体例大事记、年鉴、组织沿革、专题文件搜集,举办展览、拍摄专题片、制作微相册等多种形式,以及建立专题数据库,接纳数据剖析、文本挖掘等技术,扩展档案开发的力度和深度。
上级单位可以凭据有关划定,利用下级单位保管的档案资源,或组织开展档案利用协作。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期对已抵达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处理。鉴定和销毁事情凭据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对档案的接收、移交、保管、利用等情况实时准确挂号和统计,并凭据划定向上级业务主管部分和同级档案主管部分报送档案事情基本情况统计年报。
第三十一条 涉密档案的治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换息争密,涉密档案治理系统、涉密盘算机和涉密载体的宁静保密治理等,应当凭据国家有关保密执规律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凭据国家划定按期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凭据有关划定向应急治理部档案馆汇交档案目录数据和重特大灾害事故档案数字化复制件等重要档案数据。
单位爆发变换或者取消、合并等情形的,档案移交凭据有关划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应急治理部档案馆征集应急治理事业革新生长斗争历程中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珍贵档案资料,勉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献档案资料,通过口述历史等采录档案资料。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整体计划和计划,同步组织实施�;平值蛋甘医ㄉ�,统筹软硬件建设,统筹古板载体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治理事情。数字档案室建设切合《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要求,执行统一的建设计划和标准,满足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系统共享利用需要。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档案数字化常态机制,凭据《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31)、《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62)等为所治理的古板载体档案制作数字复制件。档案数字复制件应当做到全文识别,便于档案信息全文检索。
第三十六条 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应当嵌入电子文件分类计划、归档规模与保管期限表和整理要求,在电子文件形成时自动或半自动开展鉴定、整理事情,实施预归档,并与电子档案治理系统相互衔接,包管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宁静。预归档功效建设可划分参照《党政机关电子公牍归档规范》(GB/T 39362)、政务效劳事项电子文件归档规范(DA/T 85)等规范、标准。
第三十七条 电子档案治理系统建设应当切合《电子档案治理系统基本功效划定》、《电子档案单套治理一般要求》(DA/T 92)等规范、标准,对档案目录数据、数字复制件和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进行集中治理,满足网络共享利用、数据恒久生存和移交要求。
第三十八条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电子档案与古板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档案宁静包管、应急机制及备份战略,为电子档案宁静存储配置在线存储系统;实时备份数据,按期进行检查和迁移,妥善保管数据载体,确保数据宁静和恒久可用。
第四十条 涉密档案数字化、涉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治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执规律则。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下列档案治理情况,依法接受和配合档案主管部分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分的指导:
(一)档案事情责任制和治理制度建设、落实情况;
(二)档案基础设施、设备配置和治理情况;
(三)档案事情人员配备和治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等情况;
(五)数字档案室或档案信息化建设,以及宁静包管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档案事情监督和指导情况。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应当凭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在切合宁静保密要求的前提下,检查档案库房、设施、设备,查阅质料,询问人员,纪录情况,发明保存档案宁静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档案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查找档案事情中的不规范情形和档案宁静隐患,实时反响并催促整改。指导应当坚持分类指导和重点指导相结合,针对指导工具的差别性,提出适用的事情要求和要领,针对问题集中的单位和重点事情,开展精准指导。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对监督检查发明的问题,应当实时整改;对发明的档案宁静隐患,应当实时接纳调解步伐予以消除。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分或联合应急治理部分,或由本单位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表扬、表扬或奖励:
(一)在应急治理档案收集、整理、保管、�;ぁ⒖ⅰ⒗谩⒁平皇虑橹凶龀鱿灾峁�;
(二)在数字档案室或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取得突出效果的;
(三)在档案科技研究事情中取得重要结果的;
(四)在重大运动、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对运动档案事情,以及在档案应急处理中体现突出的;
(五)制止违反档案执规律则行为,制止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在档案事情中作出突出孝敬的。
第四十六条 有档案治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凭据《档案治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划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可凭据本划定,结合本系统或外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下属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的档案治理,可同时参考国家相关划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划定由应急治理部和国家档案局卖力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